民法典解读之合同编.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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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之XXX合同编
合同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四百六十三条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本条与旧法相比,实质变化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仅”字,强调了合同的相对性。
本条解读合同相对性:债权系相对权、物权系对世权合同意定、物权法定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吗?张三出借自行车给李四,李四擅自以自身名义与王五签订出卖该自行车的合同,问该合同的效力。
本条与旧法相比,文字调整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第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本条与旧法相比,文字调整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合同案件的法律适用层级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此种合同所属的一种或多种典型合同的法条类似合同的法条、买卖合同的法条合同通则的法条民法总则的法条(合同效力、代理)交易习惯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回到交易的常识常理/NormalBusiness
本条与旧法相比,文字调整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二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本条与旧法相比,系新增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明确了合同通则的准债总地位。
本条解读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合同编·通则·第二章合同的订立本条与旧法相比,实质变化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本条与旧法相比,实质变化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本条解读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其他形式(默示):行为推定、单纯的沉默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买卖司解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本条解读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三款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书面形式(纯粹的传统纸质)v.视为书面形式“等”字,考虑到了未来电子形式的发展,包括但不限于已有的短信、微信等。“随时调取查用”,其实是从举证质证角度对数据电文的证据形式的要求。数据电文在实务中的的扩大解释
思考题微信通话是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微信语音是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微信文字消息是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微信发送合同的word文本是书面形式还是口头形式?
分析“书面形式”的实务作用之一法定或者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而未书面一般而言,合同不成立
分析“书面形式”的实务作用之二常见场景:某旅游合同约定:……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出境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诉讼中就是否已经发出书面通知,发生争议。
分析“书面形式”的实务作用之三如果要排除电子文件视为书面就需要明确约定纸质书面形式
本条与旧法相比,文字调整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本条解读合同的必备条款:当事人、标的、数量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本条解读买卖司解第一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解读第四百七十条中约定的“履行地点”影响诉讼管辖民诉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15年发布)第一条约定履行地点仅指合同中载明“合同履行地点”的情形,合同中对交货地、付款地等某项合同义务履行地的约定不作为确定合同履行地点的依据。实体上的合同履行地点≠程序上的合同履行地点如要取得程序法上效果,需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点”
“如买卖合同,A为出卖货物方,B为买受方,如A起诉要求B支付货款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款,A作为接收货款的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以上司解,总的来说是方便债权人起诉要账。
最高人民法院各部门的集体笔名高民智高民尚高沈坚高司平
要约与承诺要约、承诺的条文较多,基本沿用了合同法旧法,且在民法总则中亦有规定。因此,该部分条文,只讲重要的或者有实质变化的。
本条与旧法相比,实质变化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重要交易中最经常采用的合同书的缔约形式,就很难说是要约、承诺的方式。
本条与旧法相比,文字调整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合同法解释二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条与旧法相比,文字调整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法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本条解读按本条规定订立合同的,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效力相同,并未规定一定要签名+盖章。当事人合同中如约定“签名、盖章后生效”或“签名盖章后生效”,一旦发生纠纷,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法院是认定签名或盖章均可,还是认定必须签名+盖章才可,具有不确定性。需要考虑到交易的性质以及交易的习惯。
本条解读中国传统签署方式签名盖章按指印/摁手印/捺印画押/花押
本条解读签名的弊端是笔迹鉴定具有不确定性盖章的弊端是企业对公章可能会失控按指印有时候会有一定的心理障碍不管是哪种方式,形成时间的鉴定都缺乏确定性
笔迹鉴定的不确定性
笔迹鉴定的不确定性
笔迹鉴定的不确定性
笔迹鉴定的不确定性
笔迹鉴定的不确定性
笔迹鉴定的不确定性
笔迹鉴定的不确定性
笔迹鉴定的不确定性
本条解读企业对公章管理的民间智慧企业股权与控制权转移的场合,公章移交印文确认书,移交时加一个标记。技术专用章,上面加刻:签署协议一律无效。
本条解读
本条解读“看章更看人”
本条解读说穿了就是行为人有无权利外观(也就是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说到底是相对方有无合理信赖,与声称有代理权的人做交易的决策是不是一个正常的商业判断(normalbusiness)本条与旧法相比,实质变化第四百九十四条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本条与旧法相比,文字调整第四百九十五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买卖司解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解读预约与本约的关系及其效力。预约是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约是履行该预约而订立的合同。基于契约自由的原则,当事人之间对任何债权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各类合同)都可以订立预约。预约合同订立后,预约双方须依诚信原则进行磋商,除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外,应当缔结本约,但一方不得直接依据预约要求对方履行本约的内容。
本条解读预约与本约的区分。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本意,究竟是预约还是本约,理论上容易界定,实践中不宜区分,应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加以判断。日常实践中,本约是常态,预约是例外,因此若当事人约定意思不明难以判断之时,应倾向于认定为属本约。有的约定,名为预约,但其中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及方式等合同的主要要素均已齐备,可直接依据该预约履行,亦应认定此种预约实为本约。
本条解读商品房买卖司解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本条解读如果当事人对初步协议的拘束力有明示保留或排除的特别约定,应当遵从约定。对拘束力没有约定的,根据情况作类型化处理:1.合同约定了必要条款,一方或双方实际履行且对方接受的,预约文本成为正式合同的条款,其违约救济按照本约的违约救济规则调整。2.已经约定了必要条款,并达成了最终交易的合意,只待条件成就或障碍消除就签订最终合同的,应该适用强制缔约,损害赔偿上赔偿履行利益损失。
本条解读3.合同约定了必要条款,一方支付订金,并约定将来一定期限签订正式合同的,商品房预售中,卖方的义务为实际履行和履行利益的赔偿;其他交易中,双方均负有实际履行和履行利益赔偿的义务。4.合同约定了必要条款,约定对后续事项继续磋商的,磋商成功与否,都不能强制缔约;善意磋商应该从宽掌握,有磋商行为即可;违约赔偿以预约合同的信赖利益为限,不应赔偿机会损失。5.违反独占协商条款的,应该承担违约责任。6.约定有协商条款的,只须有磋商行为即可。
本条与旧法相比,实质调整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糅合了合同法第39条和合同解释二第9条】
本条解读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合同解释二第九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本条解读争议较多的往往是特定条款是否是格式条款。审判实践中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对格式条款进行认定:1.该条款是否具有广泛性,至少不仅仅限于与纠纷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使用;2.该条款是否重复使用,即一经确定较长时间不修改;3.条款是否具体细致,难以让非专业人士在较短时间内理解其内容;4.订立时就发生争议的条款是否曾专门协商;5.订立合同的双方的订约能力、交易地位是否相当。
本条与旧法相比,文字调整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本条与旧法相比,文字调整第四百九十九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合同法解释二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理论争议:单独行为说v.契约说
本条与旧法相比,文字调整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本条解读缔约过失与合同成立无关。只要缔约人或缔约辅助人因其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且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其就应承担缔约上的过失责任,至于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是否有效与缔约过失责任是否产生之间并无直接的关系。
本条与旧法相比,实质变化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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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之XXX合同编
合同编·通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四百六十三条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本条与旧法相比,实质变化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仅”字,强调了合同的相对性。
本条解读合同相对性:债权系相对权、物权系对世权合同意定、物权法定无权处分合同有效吗?张三出借自行车给李四,李四擅自以自身名义与王五签订出卖该自行车的合同,问该合同的效力。
本条与旧法相比,文字调整第四百六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第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本条与旧法相比,文字调整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一款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
合同案件的法律适用层级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此种合同所属的一种或多种典型合同的法条类似合同的法条、买卖合同的法条合同通则的法条民法总则的法条(合同效力、代理)交易习惯公平原则与诚信原则回到交易的常识常理/NormalBusiness
本条与旧法相比,文字调整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二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本条与旧法相比,系新增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明确了合同通则的准债总地位。
本条解读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第四百六十八条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合同编·通则·第二章合同的订立本条与旧法相比,实质变化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一百三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本条与旧法相比,实质变化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本条解读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其他形式(默示):行为推定、单纯的沉默第一百四十条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买卖司解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本条解读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三款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书面形式(纯粹的传统纸质)v.视为书面形式“等”字,考虑到了未来电子形式的发展,包括但不限于已有的短信、微信等。“随时调取查用”,其实是从举证质证角度对数据电文的证据形式的要求。数据电文在实务中的的扩大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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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书面形式”的实务作用之一法定或者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而未书面一般而言,合同不成立
分析“书面形式”的实务作用之二常见场景:某旅游合同约定:……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出境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诉讼中就是否已经发出书面通知,发生争议。
分析“书面形式”的实务作用之三如果要排除电子文件视为书面就需要明确约定纸质书面形式
本条与旧法相比,文字调整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本条解读合同的必备条款:当事人、标的、数量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确,……(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本条解读买卖司解第一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条解读第四百七十条中约定的“履行地点”影响诉讼管辖民诉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15年发布)第一条约定履行地点仅指合同中载明“合同履行地点”的情形,合同中对交货地、付款地等某项合同义务履行地的约定不作为确定合同履行地点的依据。实体上的合同履行地点≠程序上的合同履行地点如要取得程序法上效果,需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点”
“如买卖合同,A为出卖货物方,B为买受方,如A起诉要求B支付货款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款,A作为接收货款的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以上司解,总的来说是方便债权人起诉要账。
最高人民法院各部门的集体笔名高民智高民尚高沈坚高司平
要约与承诺要约、承诺的条文较多,基本沿用了合同法旧法,且在民法总则中亦有规定。因此,该部分条文,只讲重要的或者有实质变化的。
本条与旧法相比,实质变化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合同法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重要交易中最经常采用的合同书的缔约形式,就很难说是要约、承诺的方式。
本条与旧法相比,文字调整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合同法解释二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条与旧法相比,文字调整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合同法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本条解读按本条规定订立合同的,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效力相同,并未规定一定要签名+盖章。当事人合同中如约定“签名、盖章后生效”或“签名盖章后生效”,一旦发生纠纷,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法院是认定签名或盖章均可,还是认定必须签名+盖章才可,具有不确定性。需要考虑到交易的性质以及交易的习惯。
本条解读中国传统签署方式签名盖章按指印/摁手印/捺印画押/花押
本条解读签名的弊端是笔迹鉴定具有不确定性盖章的弊端是企业对公章可能会失控按指印有时候会有一定的心理障碍不管是哪种方式,形成时间的鉴定都缺乏确定性
笔迹鉴定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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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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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鉴定的不确定性
笔迹鉴定的不确定性
本条解读企业对公章管理的民间智慧企业股权与控制权转移的场合,公章移交印文确认书,移交时加一个标记。技术专用章,上面加刻:签署协议一律无效。
本条解读
本条解读“看章更看人”
本条解读说穿了就是行为人有无权利外观(也就是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说到底是相对方有无合理信赖,与声称有代理权的人做交易的决策是不是一个正常的商业判断(normalbusiness)本条与旧法相比,实质变化第四百九十四条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本条与旧法相比,文字调整第四百九十五条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买卖司解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条解读预约与本约的关系及其效力。预约是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约是履行该预约而订立的合同。基于契约自由的原则,当事人之间对任何债权合同(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各类合同)都可以订立预约。预约合同订立后,预约双方须依诚信原则进行磋商,除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外,应当缔结本约,但一方不得直接依据预约要求对方履行本约的内容。
本条解读预约与本约的区分。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本意,究竟是预约还是本约,理论上容易界定,实践中不宜区分,应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加以判断。日常实践中,本约是常态,预约是例外,因此若当事人约定意思不明难以判断之时,应倾向于认定为属本约。有的约定,名为预约,但其中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及方式等合同的主要要素均已齐备,可直接依据该预约履行,亦应认定此种预约实为本约。
本条解读商品房买卖司解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本条解读如果当事人对初步协议的拘束力有明示保留或排除的特别约定,应当遵从约定。对拘束力没有约定的,根据情况作类型化处理:1.合同约定了必要条款,一方或双方实际履行且对方接受的,预约文本成为正式合同的条款,其违约救济按照本约的违约救济规则调整。2.已经约定了必要条款,并达成了最终交易的合意,只待条件成就或障碍消除就签订最终合同的,应该适用强制缔约,损害赔偿上赔偿履行利益损失。
本条解读3.合同约定了必要条款,一方支付订金,并约定将来一定期限签订正式合同的,商品房预售中,卖方的义务为实际履行和履行利益的赔偿;其他交易中,双方均负有实际履行和履行利益赔偿的义务。4.合同约定了必要条款,约定对后续事项继续磋商的,磋商成功与否,都不能强制缔约;善意磋商应该从宽掌握,有磋商行为即可;违约赔偿以预约合同的信赖利益为限,不应赔偿机会损失。5.违反独占协商条款的,应该承担违约责任。6.约定有协商条款的,只须有磋商行为即可。
本条与旧法相比,实质调整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糅合了合同法第39条和合同解释二第9条】
本条解读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合同解释二第九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本条解读争议较多的往往是特定条款是否是格式条款。审判实践中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对格式条款进行认定:1.该条款是否具有广泛性,至少不仅仅限于与纠纷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使用;2.该条款是否重复使用,即一经确定较长时间不修改;3.条款是否具体细致,难以让非专业人士在较短时间内理解其内容;4.订立时就发生争议的条款是否曾专门协商;5.订立合同的双方的订约能力、交易地位是否相当。
本条与旧法相比,文字调整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本条与旧法相比,文字调整第四百九十九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合同法解释二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理论争议:单独行为说v.契约说
本条与旧法相比,文字调整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本条解读缔约过失与合同成立无关。只要缔约人或缔约辅助人因其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且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其就应承担缔约上的过失责任,至于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是否有效与缔约过失责任是否产生之间并无直接的关系。
本条与旧法相比,实质变化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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